教師在執行教學任務的過程中自覺遵守教學紀律:
1.執教期間,要堅守崗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課、調課或自行找人代課(含指導),特殊情況(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請假等)必須離崗者,要事先申報,由各教學單位院長審批,報教學科備案;超過三天者需經人事處批準,同時各教學單位應作好調課、補課的安排,并報教務處教學管理辦公室備案。未經批準者,按教學事故處理并記入教師業務檔案。
2.嚴格遵守課堂紀律,必須按時上下課,遲到或提前下課均視為教學事故。
3.教師要按各環節的要求履行其職責,由于失職而造成的教學事故,要追究責任。
4.教師要服從各教學單位的工作分配,認真完成教學工作量。
5.授課教師無故不上課,應視為重大教學事故。
6.教師在服從教學安排,保證學院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經本單位批準,報人事處備案,方可外出兼課;外出兼課教師必須确保個人及學校在外教學的聲譽和信譽,并按學校有關兼課提成規定上繳金額。對未經批準與備案而外出兼課的教師,除通報批評外,還給予上繳全部兼課收入金額的經濟處罰;雖經批準與備案而外出兼課的教師,如對校内教學工作敷衍塞責,學生反映教學水平明顯下降的,除對其批評教育外,還将立即停止其外出兼課。
7.為了保證教學時數,在上課(包括自習)時間内,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教務處批準,不得進行停課和其它活動,否則視為重大教學事故。
8.院黨委和院行政組織重大活動,需要全院學生或部分學生參加的,先由院黨委或院行政作出決定後,由教務處下達停課通知;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由學校辦公室下達停課放假通知,所缺課程不補;複習考試和教育實習期間停課,由教務處下達停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