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确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保障科研活動健康順利開展,促進學校科研實力和科研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按計劃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點分為縱向科研項目、橫向科研項目和校基金項目。縱向科研項目:包括國家、部委、省市各類計劃項目、各類基金項目等。橫向科研項目:包括我校接受地方政府或企事業單位委托的各類技術服務、開發、咨詢,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項目等。校基金項目指學校利用事業費支持立項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科學技術與開發處負責管理學校的科研項目,并實行分類管理,各二級單位對本單位科研項目的實施負有管理責任。
第四條 科研項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項目申報、立項論證、組織實施、檢查評估、驗收鑒定、成果申報、科技推廣、檔案管理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項目實行制度化和科學化的管理,保證科研計劃圓滿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對科研項目實施負有直接責任,項目負責人應按照國家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和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項目合同(任務書)要求開展科學研究和使用經費,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科學規範管理。應确保項目研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和規範性,并對科研成果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學校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科研項目的申報應根據國家、行業、地方的科技發展計劃和項目指南,以及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結合學校自身科研的基礎、特點和優勢,提出項目建議書或申請書。學校鼓勵采用跨學科、跨學院方式聯合申報重點、重大科技項目。
第七條 科學技術與開發處應積極主動地與國家有關部(委)、省市相關管理部門及地方和企業加強聯系,了解、掌握相關科研信息并及時向各二級單位傳達通報,并組織科研團隊争取各類科研項目,各二級單位和教師、科研人員有義務積極配合。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 申請國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項目,必須按照有關的規劃、計劃或項目指南和申請辦法認真填寫申請材料和表格并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審查,主管校領導批準後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九條 項目申請者或申請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申請辦法按時申報,對于誤時申報的項目,學校将不予申報審批。凡因主觀因素導緻在研項目未按時完成者或因任務完成較差而造成不良影響者,将在一定時間内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三章 立項論證
第十條 項目批準通知下達後,科學技術與開發處應及時将項目批準信息通知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二級單位。各二級單位科研秘書應督促項目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内簽訂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責任書),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責任書)草本送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審定後,留一份留存備查,然後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上報有關項目管理部門。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責任書)正本返回後,交一份原件到學校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存檔。
第十一條 各類科研合同均需經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審核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科研合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簽約,統一加蓋“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科研合同專用章”。各單位和個人私自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同不得納入計劃,學校不負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學校科研人員承擔的各級各類科技項目,一經批準立項,即納入學校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範疇,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實施統一管理。對于未經學校同意或不通過學校申報,利用工作時間或學校提供的工作條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務并謀取私利的集體和個人,應承擔由此引發的經濟與法律責任;學校将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其3年科研項目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既享有項目經費的支配權,也負有項目實施及完成的責任。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立項後應按項目下達單位的要求編制詳細的研究計劃。研究人員在研究或研制過程中,要保持科學的态度,嚴謹的作風,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務。特殊專業的科研項目必須執行有關的技術安全法規,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産安全。
第十五條 項目的研究任務應按計劃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由學校會同主管部門或合同對方協調處理。項目負責人或成員因故中斷研究工作,應在離開項目組前辦好研究項目、研究經費、儀器設備等移交工作。項目負責人如出國一年以上時間或調離學校則應對科研項目進行調整,經項目下達單位同意後,更換項目負責人,并由所在學院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審批,否則不予批準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六條 對科研項目進行跟蹤管理,當科研項目不能按照計劃完成,并會造成損失和影響的科研項目,項目所在學院應及時調整或改組項目組,并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審批。對于綜合性的項目組,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會同有關學院提出調整或改組項目組意見,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對因主觀原因或失職而延誤進度,造成嚴重損失和損害學校信譽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一旦立項或簽約,必須按期按質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計劃。
第十八條 縱向項目合同(任務書)一經批複應認真履行,任務目标原則上不予調整,确需調整并符合國家規定調整範圍的,應依據相關管理要求履行有關程序。對于涉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進度和執行期、主要研究人員、合作單位等重大事項的變更,要組織專家論證,并按照項目組織單位或計劃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程序、要求辦理和執行。防止利用任務調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對任務調整造成的不良後果,項目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檢查評估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的執行情況,要定期檢查,年終總結時填寫年度執行情況表,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或取得重大進展,随時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
第二十條 對于國家、上級部門和企業的重大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跟蹤,并對執行情況進展和存在問題作出評價,寫出書面彙報,上報主管部門或合同對方。
第二十一條 每年年末,各二級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科研項目進行全面統計、清理,列出科研項目清單及實施進展情況,寫出當年度科技工作書面總結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彙總,科學技術與開發處應及時進行總結,填報年度學校科技統計材料。
第六章 驗收鑒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結束後應及時辦理有關結題手續,同時辦理項目經費結算手續。
第二十三條 縱向項目研究的期限到期或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務,項目負責人須認真總結,撰寫結題報告,編制經費決算,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審核彙總後上報項目主管部門辦理驗收、評審、鑒定、結題等手續。對于不按期結題的,項目負責人不允許申報同類縱向項目,情節嚴重的,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将追回項目經費。
第二十四條 橫向項目研究的期限到期或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務,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合同對方提交項目研究成果和結題申請,經合同對方單位審核蓋章後交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校基金項目的結題按照學校有關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縱向項目,同一科研成果不得在不同項目驗收中重複使用,對橫向項目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對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将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橫向項目如需進行成果評價,其成果評價流程參照《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科技成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對合同執行期滿尚未達到合同約定指标的項目,應按下達任務部門的要求寫出工作總結和其他說明材料,經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審查後上報,申請延期、中止或終止。
第七章 成果申報
第二十八條 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符合科技成果範圍,均應按國家、省、市成果登記辦法進行登記,否則不允許申報成果獎。
第二十九條 凡申報國家科技成果獎或省、市科技成果獎的成果,按國家、省、市有關條例準備相關資料、填寫各種申報表、鑒定書,并提前查新檢索。
第三十條 申報前應将相關資料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并通過學校學術委員會初審。
第八章 科技推廣
第三十一條 拟推廣的科技成果(包括引進成果),原則上應通過鑒定,或主管部門認可,确認技術可靠,有推廣前景。對于未通過鑒定的項目,如果确實具有推廣前景,須有應用、試驗等部門的詳細材料和小規模應用情況報告及有關專家的認可。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定期向校内各單位征集适用性科技成果,由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彙總,經專家評議,擇優編輯出版宣傳畫冊,以便交流和擴大成果推廣範圍。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 科研經費是計算教師科研工作量、核定各二級單位完成科研任務的重要依據,經費數額以同時在科學技術與開發處和财務處備案金額為準。
第三十四條 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必須進入學校規定的财務帳号,實行專款專用,由财務處會同科學技術與開發處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類科研項目的經費管理嚴格按照《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科技項目中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國家敏感技術的課題,須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定密和保密管理。對經定密的保密課題及涉密的文件、課題報告、論文等資料,須根據不同密級分類進行管理;對未經定密的課題及相關課題報告、學位論文等,不進行涉密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科技檔案管理要求,項目結束後項目組必須及時向學校檔案館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技術檔案的内容包括:項目申請書,技術合同,技術方案論證,可行性分析報告,執行計劃,原始實驗記錄和工作記錄,年度進展報告和總結報告,驗收報告,論文、技術文件、圖紙資料、專利證書及技術鑒定證書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科研活動過程中的相關人員應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對于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科研經費、科技成果、科研獎勵的管理,分别參照《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科研經費管理辦法》、《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科技成果管理辦法》、《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科研獎勵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科學技術與開發處。